(2015)九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建春与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九台市畜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春,九台市东湖镇政府,九台市畜牧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赵建春,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东湖镇政府(原九台市放牛沟镇人民政府)。地址:九台市东湖镇龙将公路东侧50米。法定代表人林海,系镇长。被告九台市畜牧管理局,地址:九台大街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尚宏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春诉被告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九台市畜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春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