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甲诉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潘某甲,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居民。被告潘某乙,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德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引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