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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前科。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汪奕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大酒店东侧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高某不备,将高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驾驶室车门打开后,从驾驶室内窃取被害人高某现金人民币3400元,“同米”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5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中心市场门口,趁被害人张某往自己小轿车后备箱内装东西时,将张某小轿车后排座车门打开,从后排座位上窃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6O00元。3、2015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贵清路3号楼下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李某卸货时,将李某停在路边的货车驾驶室车门打开后,从驾驶室副座位上窃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综上,被告人宋某盗窃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13960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施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宋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起诉书指控我盗窃共计13960元,我没异议,盗窃了的钱都用来赌博和吸毒了,都花完了。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大酒店东侧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高某不备,将高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驾驶室车门打开后,从驾驶室内窃取被害人高某现金人民币3400元,“同米”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5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中心市场门口,趁被害人张某往自己小轿车后备箱内装东西时,将张某小轿车后排座车门打开,从后排座位上窃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6O00元。3、2015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漳县贵清路3号楼下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李某卸货时,将李某停在路边的货车驾驶室车门打开后,从驾驶室副座位上窃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综上,被告人宋某盗窃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13960元。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得赃款用于吸毒、赌博等,已全部挥霍。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发还清单及被盗手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院亦予采纳。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郁葱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