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堂信用社与陈旭乾、陈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堂信用社,陈旭乾,陈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729-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堂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金融广场*号。诉讼代表人邵亚娟,主任。被执行人陈旭乾(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陈秋松(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1********),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旭乾、陈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762.6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四点二五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旭乾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松所有的浙A×××××号雅阁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7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