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发电设备经贸中心与被告大连长麒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发电设备经贸中心,大连长麒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西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发电设备经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纪祥,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长麒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娟,经理。原告大连发电设备经贸中心与被告大连长麒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