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连世富等31人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安、刘文江、贡凤新、连世富、王志杰、李洪、田桂春、刘安琪、高玉芬、赵福权、赵洪艳、张国华、陈桂荣、何忠付、李桂荣、赵洪军、赵喜龙、李海春、王贺志、曹福利、刘书勋、刘长顺、刘忠德、关连君、王建国、韩春才、藏平运、赵喜成、王广成、纪立夏、刘玉德等,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安、刘文江、贡凤新、连世富、王志杰、李洪、田桂春、刘安琪、高玉芬、赵福权、赵洪艳、张国华、陈桂荣、何忠付、李桂荣、赵洪军、赵喜龙、李海春、王贺志、曹福利、刘书勋、刘长顺、刘忠德、关连君、王建国、韩春才、藏平运、赵喜成、王广成、纪立夏、刘玉德等31人。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赵福安、刘文江等31人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福安、刘文江等31人于2015年12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7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933178.79元,并依照判决书将该笔款项向31位申请执行人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71-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