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纪亚蕾申请宣告纪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亚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纪亚蕾,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与被申请人纪非系姑侄关系。委托代理人韩颖,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纪亚蕾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纪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纪非,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纪亚蕾述称被申请人纪非2011年两次因脑出血住院未能治愈,现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患病导致语言功能大部分丧失,左侧肢体完全瘫痪,并伴有小脑萎缩,思维混乱,无辨析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宣告纪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叔叔纪赫男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纪非目前智能低下,由于受其智能低下的影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达。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纪非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11月16日,纪非所在单位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纪非已离婚,其父亲无监护能力,无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纪非的叔叔纪赫男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同意纪赫男为纪非的监护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规定,指定纪赫男为纪非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及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纪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纪赫男(系纪非的叔叔)为纪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