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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存生与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生,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徐存生,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克旗经棚镇园林路,组织机构代码70129537-4。法定代表人李贵发,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海军,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克什克腾旗。徐存生申请执行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银行卡账户、房产管理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