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伊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谢天与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谢天,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春江,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天与被执行人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天与被执行人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