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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956号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雅蕾,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张立慧,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