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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农世忠与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世忠,韦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农世忠。被执行人韦雪梅。本院在执行农世忠申请执行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36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