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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一×与宋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一×,宋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53号原告宋一×。被告宋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一×与被告宋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一×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