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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对赵振安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振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2474号罪犯赵振安,男,汉族,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振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振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振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关毅民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