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君鹏与杨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鹏,杨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32-3号申请执行人:吴君鹏,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Hanukkah,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杨国胜,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国亨家居店)。申请执行人吴君鹏与被执行人杨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国胜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9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