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白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献宾、李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献宾、李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8时许,在辉县市吴村镇王范村白明拴家门口,被告人白某甲因怀疑张某乙与其儿媳有不正当关系,用菜刀将张某乙左上臂、左侧胸背部砍伤,致使其膈肌破裂。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菜刀、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辉县市吴村镇王范村白明拴家门口,用菜刀将张某乙左上臂、左侧胸背部砍伤,致使张某乙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左肱骨骨损伤、左前臂皮肤裂伤,张某乙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白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菜刀。2.被告人白某甲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中州铝厂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笔录及谅解书。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言,2015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其妻子接到村卫生所电话说其父亲张某乙被砍伤,听说是在白明拴家门口被同村白某甲用菜刀砍伤的。(2)证人白某乙证言,2015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其和张某乙、白某丙等在白金忠家门口说话,其父亲白某甲背着手走过来,突然拿个菜刀砍张某乙,张某乙被砍后扭头就跑,白某甲又砍了一刀,其不知道具体砍到哪里了,后其赶快去夺刀。(3)证人白某丙证言,2015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其和张某乙、白某丙等在白明拴家门口说话,看到白某甲背着手到其和张某乙中间,白某甲拿刀朝张某乙左胳膊砍了一刀,后又向左胳膊下面砍了一刀。(4)证人白某丁证言,2015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其和张某乙、白某丙、白某乙在白明拴家门口说话,白某甲背着手走到白某丙和张某乙中间,突然张某乙站起来就跑,白某甲用菜刀朝张某乙砍,其没看到砍的位置及次数。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其和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几个人在白金忠门口蹲着说话,白某甲背着手走到其面前,突然从背后拿出一把菜刀砍其,其不知道砍到身上哪里了,就赶紧跑,白某甲又砍了其一刀,其向村卫生所跑去。5.被告人白某甲供述与辩解,2015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其看到张某乙与其儿子白某乙、邻居白小强等在白金忠门口聊天,其很生气,想打张某乙一顿,其就回家拿了个菜刀放在背后,走到张某乙面前向他左胳膊由上向下斜砍了一刀,张某乙转身就跑,其顺势又向他左侧腹部斜砍了一刀。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甲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泽波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利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