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38号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全,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姣,女,1984年8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职员。被告王兴平,男,1989年9月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