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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吴炳明、魏福忠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吴炳明,魏福忠,鲍叶卉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红梅。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委托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炳明。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福忠。被告:鲍叶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吴炳明、魏福忠、鲍叶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