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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阳凤与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凤,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李阳凤,女,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119232-1。法定代表人:熊耀昌。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阳凤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2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社保费4599.93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各一批及不动产一批可供执行。上述动产(不包括存放于该公司厂房楼绣花部内的电脑绣花机12台及办公用品一批),经评估、拍卖得款4020000元,该款扣除因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所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后,余款优先转退已垫付的工人工资,因拍卖得款未足以清偿已垫付的工人工资,故本案未能分配得款。而上述不动产,仍在本院另案处理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另案中分配,除此外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