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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刘树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永,刘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永,农民。被申请人:刘树增,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志永与被执行人刘树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0.83万元,执行费为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