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刘树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永,刘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永,农民。被申请人:刘树增,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志永与被执行人刘树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0.83万元,执行费为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