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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81号罪犯李文才,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顺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南中刑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李文才的原判决,以李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应于2016年9月16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标准考核分100分,月均7.1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