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卢红军、郝万斌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卢红军,郝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山西省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地址:河津市新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武厅委托代理人:李宏斌,男,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赟,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红军,男,1979年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人。被告:郝万斌,男,1966年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卢红军、郝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山西省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减半负担1025元。审判员 毛国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