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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范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范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