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范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范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