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荣光与盖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光,盖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荣光。被告:盖金月,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荣光与被告盖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光参加诉讼,被告盖金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理终结。荣光诉称:2014年10月1日,盖金月以经营为由向荣光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在约定的还款期内,盖金月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经荣光催要,盖金月拒不归还,请求判令:盖金月立即偿还荣光借款50000元及利息。盖金月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根据荣光的举证,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日,盖金月以开公司为由向荣光借款,荣光给付后,在荣光的要求下,盖金月并出具欠条,写明今欠荣光人民币50000元整,2014年12月末还清,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到期后荣光向其要求还款,盖金月拒不归还,并于2015年4月8日发短信称钱瞎不了。本院认为,盖金月向荣光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结合荣光的其他证据,应认定盖金月欠款事实成立,盖金月应归还荣光欠款50000元。荣光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应从2015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盖金月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荣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盖金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