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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惠敏与安阳日报社印刷厂、韩莉莉、李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惠敏,安阳日报社印刷厂,韩莉莉,李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敏,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勇,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莉莉,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洪,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张惠敏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日报社印刷厂、韩莉莉、李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3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驳回起诉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惠敏虽提供了借款条和授权书,欲证明安阳日报社印刷厂向其借款200万元的事实,但经安阳日报社印刷厂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司鉴中心(2015)技鉴字第1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借款条和授权书上的“安阳日报社印刷厂”印文与样本上的“安阳日报社印刷厂”印文均是出自同一印章的印文,但借款条和授权书上的印文不是用印章直接盖印形成,而是采用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安阳日报社印刷厂为此支出鉴定费17000元。根据该鉴定意见,韩莉莉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张惠敏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惠敏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韩莉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驳回张惠敏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上诉人张惠敏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