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864号罪犯刘伟,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6年1月1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鸡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伟犯抢劫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5394.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