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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毛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毛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881号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北京华夏毛织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马秋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毛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述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冒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