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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克华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克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许克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本院在执行许克华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