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27-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27-154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禹红,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师淑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6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681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