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3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宝等与彭明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付,刘宝,彭明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付,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宝,男,1968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明流,男,48岁。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662号李桂付、刘宝与彭明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彭明流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玺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