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志景,崔秀云申请执行崔化有,崔化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018号申请人岳志景,崔秀云申请执行崔化有,崔化成其他案由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