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军运诉民勤县苏武乡三坝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运,民勤县苏武乡三坝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唐军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民勤县苏武乡三坝村委会。负责人赵明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运诉被告民勤县苏武乡三坝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军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