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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华新与李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新,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新。被执行人李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杨华新申请李旭责令退赔(诈骗罪)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5)平少邢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因被执行人李旭在钦州监狱服刑,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