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张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