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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张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