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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谢光伯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伯,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谢光伯,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光伯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795.71元,执行费为1622元,合计116417.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68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