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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拓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拓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均榄路***号之一首层。法定代表人:麦新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拓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保村村部东北面。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拓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159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1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新达尔冷热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