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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许梅英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初字第835号原告许梅英,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男,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逸群,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梅英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原告许梅英到庭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法庭开庭安排,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梅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人民陪审员  周红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