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鸿基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点,大连鸿基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7004号原告: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点。法定代表人:周庆珍,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杨,男。被告:大连鸿基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懋,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基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鸿基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8.00元,减半收取2259.00元,由原告辽宁沃得金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