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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7-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京品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5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京品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7-5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京品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559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霍世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广州京品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品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两百案中,因原告音集协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百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