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田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853号罪犯田彬,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原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服刑期间缴纳200元)。于2013年5月13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彬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彬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