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德军与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军,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李德军,男,土家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溶溪镇红光居委会八卦组。组织机构代码:75305077-4。法定代表人朱海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治,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军诉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军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