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罗育文与苏志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文,苏志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罗育文。被执行人苏志泳。申请执行人罗育文与被执行人苏志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育文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志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育文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车辆扣押,但一时难以变现处置;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罗育文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