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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厉茶光与厉晓兰、吴学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茶光,厉晓兰,吴学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厉茶光。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厉晓兰。被告:吴学飞。原告厉茶光为与被告厉晓兰、吴学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茶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厉晓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学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茶光诉称:厉晓兰系厉茶光的女儿,厉晓兰和吴学飞系夫妻。厉茶光于1979年经法院判决与吴洪起离婚,厉晓兰判决归厉茶光抚养。厉晓兰和吴学飞结婚后均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整天打麻将为生,将农村的三间房屋也变卖挥霍一空。厉晓兰和吴学飞无经济来源,整天向厉茶光索取财物,不满足就打骂厉茶光。厉茶光多次向各部门寻求救助未果。厉茶光请求判令:1、厉晓兰、吴学飞立即从原告所有的东阳市吴宁街道爱国南路132号房屋中腾房;2、本案诉讼费由厉晓兰、吴学飞承担。被告厉晓兰、吴学飞共同答辩称:厉晓兰从小与厉茶光共同生活,共同审批地基,共同出资、出力造房,所建房屋系厉茶光、厉晓兰共同所有。厉晓兰、吴学飞并不像厉茶光所说那样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而是从小接受父母教育,一直以来都有辛苦工作,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厉茶光与厉晓兰系母女,厉晓兰与吴学飞系夫妻。1991年8月15日,厉茶光作为户主提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申请表中记载:建房户可计人口户主厉茶光、女儿厉晓兰。厉茶光、厉晓兰获得44平方米的屋基。1995年前后,厉茶光开始建房,所建房屋即本案所涉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爱国南路13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历时两年完工。建房期间,厉晓兰外出摆夜宵摊,并将部分摆摊所赚的钱交给厉茶光用于建房。厉茶光于2001年2月23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于2003年11月25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厉茶光与厉晓兰一直居住在一起。东阳市吴宁街道迎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涉案房屋系厉茶光与厉晓兰共同审批、共同出资出力建造。近年来,厉茶光与厉晓兰因故关系失和,现厉茶光坚决要求厉晓兰与吴学飞搬离涉案房屋。以上事实,由厉茶光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和厉晓兰提供的证明、审批表(复印件)及庭审录像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并未将厉晓兰登记为共有权人,但厉晓兰曾参与涉案房屋的屋基审批,且根据厉茶光的陈述及东阳市吴宁街道迎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亦可确认涉案房屋系厉茶光与厉晓兰共同出资建造,应认定厉晓兰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厉晓兰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吴学飞作为厉晓兰的丈夫,与厉晓兰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厉茶光要求厉晓兰、吴学飞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厉茶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学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厉茶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茶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