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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罪犯白马泽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玛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1330号罪犯白玛泽秋,男,出生于四川省石渠县,藏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玉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玛泽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白玛泽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玛泽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玛泽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玛泽秋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马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