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乃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乃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269号罪犯宋乃亚,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39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乃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宋乃亚,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宋乃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乃亚,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宋乃亚,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为此,2013年5月、2014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连续四次受到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乃亚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乃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