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龚学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学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295号罪犯龚学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学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龚学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龚学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学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龚学艺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表扬;判处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龚学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学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