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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9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与李金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执96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李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963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佰提。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朝,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与被执行人李金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与被执行人李金朝应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货车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李金朝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李金朝应给付保险费4122.97元、挂靠费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元,均由被执行人李金朝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用于办理变更所有人为被执行人过户手续的车辆(粤A×××××货车),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粤A×××××货车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向本院提供用于办理变更所有人为被执行人过户手续的涉案车辆,故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9632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