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与张荣丽、冯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张荣丽,冯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金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雷长川,行长。住所:洛宁县长虹北路63号委托代理人:司新民,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荣丽,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冯小勇,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诉被告张荣丽、冯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 贾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