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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异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亓伟,崔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异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伟,公司经理。第三人:崔立新,男,汉族。第三人:亓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股东崔立新、亓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