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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与陈汉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陈汉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光。委托代理人:卢彩玲。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陈汉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付货款194164元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79元,由原告浙江红蚂蚁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拓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千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