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享碧与林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享碧,林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邓享碧,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攸丹、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新红,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享碧与被执行人林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享碧于2015年12月18日以被执行人林新红已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余欠部分自愿表示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军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江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